【星·研究】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模式研究及经验启示




AIST

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



AIST

基本情况



1. 基于成果转化展开研究

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成立于2001年,是日本政府为整合分散的科研资源,以产业化对抗泡沫经济、引导日本经济脱虚向实而设立。AIST定位于弥合创新技术实验室阶段和商品量产阶段之间的鸿沟,特别注重共性技术的开发及其成果转化。目前拥有职员2338人,是日本最大的公共研究机构。AIST与国家战略联动,致力于大幅提升日本科技水平,强化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世界最高水平的研发成果的创造、普及和应用。


AIST重点进行“全面研究”,即从基础研究到与新产品开发应用发展之间的中间过程,该过程通常始于专利,终于实验室原型,也同时进行基础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AIST拓展基础性、独创性重要议题研究,从事竞争前阶段产业共性技术研发,采取委托计划制度方式推动共同合作研发。



2. 与使命挂钩的研究领域

AIST的重要使命是推动日本产业技术的升级、创造新产业以及构建其知识基础,最终促进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此,AIST选择未来将作为各种产业技术共通的、基础性的课题研究;推动创新性、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成果的普及;推进地质调查和计量标准的普及;加强地方产业的竞争力,加强同地方产业界、大学、公共团体的合作。


因此,AIST的研究领域首先是推进长期性政策的研究,包括能源、生态、环境等,政府将经费直接投入这些项目;其次是工业尖端领域包括生命科学、新材料、机械制造等;最后是基础科学研究,包括资源、测量标准、地质研究等。而对旨在增强企业竞争力及新产业开发能力的核心技术领域,则由研究机构自行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



3. AIST的柔性组织架构

AIST组织构架的最高层是理事长、监事,同时设有顾问。理事长及监事都由主管大臣任命,顾问负责参与策划研究所事务中的重要政策措施,并负责对特定事项的处理,一般是非全职人员。在理事长之下,研究组织构架包括研究管理部门、研究实施部门及研究关联部门。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机构自身的管理与运作,包括理事长直属部门、监事直属部门及普通管理部门三类。研究关联部门是支撑研究实施的部门,包括计划部、产学官合作部、成果普及部、国际部等11个组织。


研究实施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具体的科研工作。为了优先配置研究资源、集中力量推进战略性项目研发,上述研究机构设立了诸如微纳米技术、超临界流体、新有机材料、生命信息科学等17个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人员少而精,由10余名年富力强的科学家组成,以3-7年为期限进行高效率的研发,负责人大约半数从外部聘任。中长期和基础性的研究开发课题则由27个研究部承担,如计量标准研究部、光技术研究部、脑神经研究部、纳米技术研究部和智能系统研究部等。除此之外,AIST为适应地区性产学官合作、技术交流等特殊需要,设立了若干临时性研究中心、研究室、合作研究体,来从事跨领域课题及国家急需的课题研究,各研究单元可以按照研究计划进行调整,运作机制灵活,机动性高。



4. AIST三十年改革历程

(1)1950-2001 工业技术研究院阶段

为了振兴产业,日本受到美国产学官模式的启发,制定了引进西方先进技术,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利用的国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了工业技术院(AIST前身)专门解决国家整体发展的问题,性质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每年由政府部门对人事、财务、预算和业务进行严格管理,虽然解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的问题,但研究体制较为僵化,研究效率低下。

(2)2001-2014 独立行政法人阶段

20世纪90年代,由于美国科技崛起,面临残酷的国际竞争环境,企业必须与大学合作。经历多年萧条,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改变了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思路,尊重市场规律,减少政府干预。1999年,日本制定了《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公共国立科研机构从所属的主管省厅中剥离出来,逐步变为相对独立运作的法人。为了解决日本研发体制僵化、研发机构独立分散的问题,2001年4月,政府合并15家研究所,成立独立行政法人AIST,主管部门为经济产业省,集中解决资金和人才分散、研究课题重复等问题。整合设置60多个研究单元,这些研究单元与AIST的管理层属于同一级别的组织,实现了更加扁平化的管理。

(3)2015年至今 国立研发法人机构阶段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发达国家都将经济增长的重心转移到以科技创新驱动为主的轨道上来。随着竞争加剧,日本认为自身可能会被迅速发展的中国等新兴大国赶超。同时国有科研机构的体制僵化、一刀切监管、定量评价和效率优先问题突出。日本计划建成“世界上最适宜创新的国家”,全面提升日本的科技创新实力。


2013年6月,日本内阁提出要建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制度,将那些开展基础技术、共性技术研发,研发任务具有长期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和专业性等特点的国有研究机构与其它独立行政法人剥离,单独制定制度与政策。


经过近两年的准备,2015年4月,日本出台了《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修正法案, AIST由独立行政法人机构改制为国立研发法人机构,其目标从提升业务效率调整为实现研发成果最大化


2016年,AIST被日本确定为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充实其基础性研究经费,优化其获得外部资金的制度环境,鼓励其使用高端先进设施与设备,更大程度地赋予其自主权,法人代表可以基于科研需要,自主进行人员调配、机构设置与安排、业务运营策略等。


AIST

成功经验

国家支撑:完善的产学官政策体系


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日本政府始终居安思危,不断进行科技创新的产学官合作前瞻性布局。在组织方面,1955年日本生产性本部建立,在部内专门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委员会。1961年同团联和经团联共同制定了促进产学合作的政策,并且在东京投资兴建了产学合作中心。1996年成立了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1981年日本通产省和科技厅共同建立了产学官三位一体的、以人才流动为核心的科研体制。1987年文部省设立了三个国立大学合作研究中心,大学和产业之间的交流得到促进。


在立法方面,1986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鼓励国家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到民间企业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国立研究机构的资源可以向民间企业科研人员开放,允许他们参与到合作研究项目。1998年《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部分修正案获得通过,这两个法案推动了大学研究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2002年制定了《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在税收上为产学官合作项目提供优惠,以调动合作各方的积极性。


在环境方面,日本政府科学厅创立中介机构“高科技市场”,该机构主要作用就是促进科研成果的市场化产品化,负责选择可以产品化的科研成果,资助有关成果产品化的研究、代理专利申请、协助创立创业型企业。该市场由科技厅所属的科学技术振兴实业团负责管理经营,如果科研人员取得的研究成果获得“高科技市场"的资金资助,在后续研发中取得的专利技术将归事业团所共有,一旦专利产品化成功,相关的科研人员可从中获得50%-80%的专利收入。同时,日本兴建产学官三位一体的科技城,即在中等城市建立大学、科研机构以及高科技企业密集的新城区,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基础,集聚相当规模的高科技企业为核心,三者在产业化过程中互相合作,形成完整统一的系统,有力促进科研成果快速的实现产业化。日本已经有27个科技城建立,其中以筑波科技城最为著名。

创新制度:国立研发法人制度确立


AIST的成功离不开其不断创新的制度。 在目标制定上,针对科学研究的特殊性,AIST实行了中长期目标管理。其核心是建立了由主管大臣、相关审议会与研发法人共同规划中长期目标的三位一体制度。相关审议会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形势,集该领域专家之共识,对研发目标进行充分讨论、提出目标建议;主管大臣在相关审议会提出的目标建议基础上确定中长期研发目标,在目标确定过程中亦充分听取研发法人的意见和建议。研发法人在主管大臣确定中长期目标之后,具体负责制定详细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年限长达5~7年。


在管理上,实行法人代表(理事长)负责制。研究机构理事长为法人代表,全面负责该研发法人的经营和管理。除理事长和监事(由外部人士担任)由主管大臣任命外,研发法人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中层领导干部任免等事项。机构人员主要采用合同聘任制。在财务管理方面也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在主管省厅确定工资总额度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内部人员的工资分配,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激发了研发法人的活力。设立由理事长支配的创新奖励基金,用以资助通常状况下难以获得资助的独创性研究课题。


在资金的获取和使用上,政府不再采用全额拨款制,AIST资金来源首先是政府按规划下拨的行政经费,其次是科研人员参与竞争性科研项目申请获得的项目经费。此外,AIST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例如从民间企业争取更多研发合作资金,争取更多外部捐赠资金,盘活固定资产价值,通过出租固定资产设备增加收入。2004年“产综研”每年的经费预算超过10亿美元,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直接拨款和间接补贴,总计占到了80%。而2017年,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获得的政府拨款和补贴已经降低至58%,其余收入来自于民营企业的委托研究资金(22%)、设备维修金(8%)、合作研究(6%)等自发获得的收入。同时政府允许研究资金跨期限使用,设置备用金,帮助国立研发法人机构度过中长期计划结束后的过渡期。


在考核上, 政府不再无偿支付经费, AIST必须有效完成中长期发展规划,否则减少或停止拨付。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价,将研究过程细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前期研究和应用后期研究3个阶段,并根据不同研究阶段设定适当的评价指标,兼顾研究领域和研究特点开展评估。分别进行路线图评估(社会经济影响、具体推进计划、核心技术、国内外标杆)、主要产出评估(阶段性进展)和内部管理评估(能否保障路线图顺利实施)等,分别由不同类型的专家负责。AIST的主管大臣协同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直接对国立研发法人机构进行指导和评价,消除了过去由总务省采用相同评价指标的弊端。

专注产业: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团队



技术转移部门(TLO)

为了将AIST的专利转化为企业能够直接使用的技术,日本产业技术振兴协会在2001年4月1日设立了AIST技术转移部门(TLO)。国立研究机构开发研究形成的技术一般不直接卖给企业,而是通过TLO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对口研究,获得企业所需的数据和样品,促进技术转移的成功。TLO制定了“专利实用化共同研究制度”,AIST与企业共同承担专利实用化的研究费用,包括数据和样品取得、试验工厂开发研究等。这部分费用每年预算总额是7亿日元/年,AIST与企业各承担一半费用。TLO从AIST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专用实施权,并进行有偿公开。TLO积极与产综研的产学官合作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和约60个研究领域的研究小组进行信息交流,进行共同研究,提供委托研究支持,发挥其中介作用。



风险企业开发研究中心

为了实现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创建高新科技企业,培养风险企业创建平台,帮助创业者创业成功,AIST于2002年建立了“风险企业开发研究中心”。风险企业开发中心工作团队由研究者根据研究项目自发形成,中心给予一定金额的“培养经费”,用于促进高新技术与产业界的融合。在公司成立准备期间形成工作团队,接受民间顾问的合作,专心进行产业化的研发,其后建立AIST系风险企业,自负盈亏。研究中心的目标是创建风险企业模型,今后数年累计创造100亿~200亿日元的企业价值。将大学创建的风险企业与AIST创建的风险企业相比,AIST系风险企业不仅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遥遥领先。至今发展至近100家。

灵活用人:活用人才激发主动性


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还通过灵活运用交叉任职制度,互设研究室,建立研究助理(RA)制度等措施,加强与大学的合作,积极从大学获取技术资源。2015 年以来,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积极实施交叉任职制度,与多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缔结了雇用合同关系,使得研究人员不论就职于哪家机构都能作为其雇员开展研发活动。研究助理制度则是指日本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聘用具有优秀研发能力的博士研究生担任其研究助理,受雇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可用于其学位论文。


AIST通过在各个层面设立创新协调员(现有 63 名,未来将增至 100 名左右),把握产业的需求和大学的研究动态,与外界保持紧密联系,深化产学官合作。创新协调员通过技术市场会议,加强技术咨询、受托和共同研究、研究成果商业化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与此同时,AIST通过人员派遣、共设研究小组等方式,与日本地方公共试验研究机构加强合作,了解地方支柱产业需求,共同培养人才,激发地方创新发展活力。



AIST

经验启示


目前中国的科技发展仍处于追赶超越阶段,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相关经验,持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为赢得新一轮全球科技竞争做好准备。

创新科研经费支持方式,分类推进科研体制改革


AIST经过几轮改革,实现了从行政机关到独立法人,再到国立研发机构的转变,它是日本基于本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国际科技竞争环境,对自身科技体制的不断创新。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打造新型举国体制优势,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


(1)对专门从事原始创新、基础技术、共性技术等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应采用全额拨款方式,国家要保障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和适当的待遇水平,并给予充分的自主权,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采用中长期考核评价为主,鼓励科研机构以实现重大原始创新为目标,自主组织研究团队、部署研究方向;评价考核主要关注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对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给予重奖。要让科研人员安下心来搞研究,坐得住“冷板凳”。


(2)对于面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借鉴日本对AIST科研经费的支持方式,除政府下拨部分行政经费之外,鼓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参与竞争性科研项目申请经费,支持其与企业开展产业化研发合作,争取研发合作资金或外部捐赠资金,同时盘活固定资产价值,通过出租固定资产设备增加收入。在政府支持运营6-7年后,通过多元化的资金支持路径,新型研发机构可逐渐走出“自造血”的盈利模式,有望成为完全市场化运营的新型机构。

营造良好的科技体制改革法制环境


科研体制改革是在不断探索中缓慢推进的,日本《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研究交流促进法》《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为AIST改革推进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当前我国科研体制创新缺少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出台政策红头文件多,法律法规少,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不足,科研管理责任监督机制不明晰,特别是对于松绑后科研人员一些操作,没有明文的法律保护,致使众多科研人员仍然束手束脚,并不能达到有效释放科技资源和人才力量的效果。日本的经验启示我们,需要加强科技立法建设,只有从法律上规范改革,明确责任权限,固化科研人员的权利及义务,才能确保创新政策得到有效落实,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自由度。

搭建产学研深度合作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


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建设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载体。日本由政府主导的科学城,搭建了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平台,集聚了大学、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等创新资源,三者在产业化过程中互相合作,有力促进科研成果快速产业化。同样,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依托科学城布局推进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产业化应用的全生态体系。政府通过制定良好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吸引大学、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广泛集聚在科学城,形成科技创新的“产业公地”。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能够实现政、产、学、研、金、介、媒等创新要素聚集与深度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和社会资本参与,专注科研成果的市场化转换,拥有科技专业服务能力,有望形成科创新城,成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增长的核心动能。


大力支持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


技术转移专业团队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非常重要。AIST通过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和风险企业开发研究中心,帮助科学家对接企业需求,开展科技成果产品化研究,寻找合适的合伙人和金融资源,协助组建创业团队,进而促进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成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同样亟需发挥技术转移人才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北京市正在围绕技术经理人评定、转移转化服务人才培训、建立工作站、强化直接激励等方面,全面推进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可见,在创新驱动发展阶段,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大势所趋,相关经验需要面向全国推广,加大技术经理人的培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