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拟于当地时间2021年6月24日于《联邦公报》发布最终规则,将以下5个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中文名称仅供参考):
Hoshine Silicon Industry (Shanshan) Co., Ltd.
(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
Xinjiang Daqo New Energy, Co. Ltd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East Hope Nonferrous Metals Co. Ltd.
(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Xinjiang GCL New Energy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列入清单的理由
BIS以所谓“涉嫌对少数民族成员进行镇压、大规模拘留、强迫劳动和高科技监控等侵犯人权行为”为由,认定以上5个实体从事或助推违反美国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将其列入实体清单。
许可审查政策和许可例外
向这5个实体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受EAR管辖物项均须事先申请许可证,且不适用任何许可例外。
具体而言,就以下物项BIS将适用“逐案审查”(case-by-case)政策:
ECCN编码为1A004.c、1A004.d、1A995、1A999.a、1D003、2A983、2D983以及2E983的物项;
ECCN 1A995注释(Note)中描述的EAR99物项(用于防护生化制剂的个人用消费品或医疗产品,如防护服、防护脚套、口罩等);
为检测、诊断和治疗传染病而必要的受EAR管辖物项。
就其他受EAR管辖物项,BIS将适用“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的许可审查政策。
除外条款
因本项措施而被取消许可例外资格,或被取消无需许可证即可出口或再出口(NRL)资格的物项,如果其基于向某一外国目的地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的真实订单,于本最终规则公布之日已在去往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境内)口岸途中的运输工具上,则可以继续将物项运送至该目的地。
生效日
本最终规则将于在《联邦公报》公布之日生效。
提示
BIS此举有可能属于《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涵盖的干涉中国内政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相关企业应当留意《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关于不得执行、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规定。
来源:出口管制与制裁